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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

天災復原類專案

天然復原類專案

一、依據:
  (一)本專案依據「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」第2條第5點所示,「復建:指災害發生後,為復原重建公共設施,以恢復其原有功能,所作之處理措施。」
  (二)另依「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」第3點,非屬復建工程範圍之案件,各機關需依災害防救法、經費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,或循年度預算程序自行辦理。

二、列管案件數量
「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復建工程」:113年度截至10月底,已完成214案,繼續列管153案。


 
更新日期:2024-12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