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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 22 : 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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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情案件辦理期限,自收文次日起計算,權責屬單一主辦機關為6個工作日;權責涉數機關者,主辦機關為10個工作日,協辦機關為6個工作日,並將由主政機關統整後回復。若因案情複雜,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,得辦理展期,惟全案原則不得超過3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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