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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 11 : 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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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秘書處分文至權責機關之次個工作天起算,單一機關處理期限為6個工作天,涉數機關則為10個工作天,並將由主政機關統整後回覆。若因案情複雜,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,得辦理展期,惟全案原則不得超過3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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